汕尾市消委会消费维权网

人气指数:1 页面更新时间:2016-07-18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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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汕尾建市初期,全市没有一个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其职能包含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到1998年2月,汕尾市消费者委员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市消费者委员会成立后,各县(市、区)消费者委员会也相继成立。十年来,该市广大消费维权工作者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通过不懈努力,克服了种种困难,不断推进消费维权事业的发展,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以宣传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为切入口,提高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扩大消委会依法维权的影响。

  (一)以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契机,精心组织各种宣传、咨询活动。一是在市区繁华地段和商业区开设咨询台,宣传消费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现场解答广大市民有关消费方面的疑点、难点问题,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二是举办真假商品展览、鉴别咨询活动,帮助消费者识别真伪商品,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避免上当受骗;三是在各街道和经营场所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图片、标语等。同时出动车载广播器进行巡回录音宣传广播,形成一个个声势浩大、形式多样的主体宣传网,使国家有关消费的法律法规和维权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10年来,印发了《消法》、《广东省实施<消法>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单行本和“消费者权益基本知识”等小册子10万多份;展出供群众参观、鉴别的真假商品有9大类150多个品种,悬挂各种宣传横幅1200多条,出动各种宣传车280多辆次,张贴宣传图片标语约1.6万多张,到现场咨询寻求解答服务的群众达15万多人次。

  (二)围绕中消协提出的年主题活动,有重点、有目标的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自1997年起,中消协围绕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消费领域中反映出来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每年确定一个年主题宣传活动,这项活动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支持。该市消委会围绕各年主题,结合本市实际,有重点、有目标地进行了宣传教育和引导,使广大消费者能够及时清楚地了解当年的消费信息和消费动态,防止误入消费圈套和陷井。如2000年“明明白白消费”年主题公布后,该会根据年主题活动的目的、意义和措施,一方面制作宣传录音磁带,出动车载广播进行一星期的巡回宣传,一方面请会领导通过新闻采访的形式报道发表宣传讲话,另外还派出工作人员到各公共场所和市场张贴“明明白白消费”宣传图片。2003年“3·15”,该会围绕年主题“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会同工商部门出动42部12315车辆在全市进行巡回宣传,通过以上活动,提醒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应履行《消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和启发了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权利,避免消费纠纷和上当受骗。2001年“3·15”期间,我们还专门举办了一场“3·15”大型文艺晚会,集娱乐、消费权益知识竞赛和“绿色消费”年主题宣传于一体,还与汕尾电视台“法制20分”合作制作了三期护法维权专题宣传片;2003年3月15日,又与电视台合作制作了一期“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专题片;2006年3·15期间与电视台、报纸连动,制作了五期“以案说法”专题系列报道,滚动刊播。2007年“3·15”,该市政府副市长陈样新专门作了“3·15”电视讲话。当天,海丰县消委会组织了“消费维权之歌”大型文艺晚会,收到良好的社会反映和效益。

  二、认真履行提供咨询、受理投诉和调查、调解职能,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该市消委会成立以来,共受理各类消费投诉2500多宗,其中由本会直接调查、调解的1200宗,转由有关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处理的1300多宗,解决率达到98%以上,接待群众来电、来访咨询达1.1万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250多万元。在处理消费权益争议问题上,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深入调查,耐心调解,不偏不倚、秉公办事,让消费者感觉到消委会就象他们的“娘家”。

  为方便基层、农村和边远地区消费者的投诉,我们已在各乡镇(街道)设立消费者投诉站37个,聘请消费维权义务监督员54名,社区、农村消费维权联络站(工作站)也与工商局红盾维权进社区(农村)工作站的建设同步进行之中,真正做到为广大市民和消费者排忧解难,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行政执法部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199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后,该会两次参与市工商局和城区工商分局对电器市场、农资市场的清理整顿行动,查获假冒“松下”、“索尼”VCD机168部,假冒伪劣化肥、农药一大批。1999年3月初,根据厂家的投诉,会同工商局经检部门在市区新城路查获假冒“赤兔马”牌摩托车6辆。1999年9月中旬,按照省消委会的统一部署,为防止啤酒瓶伤人的事件发生,分别在汕尾市区和海丰县城对金威、珠江、青岛、生力4个品牌的啤酒实行B瓶情况进行了抽样检查。为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04年4月24日下午5时左右,汕尾市城区祯祥村的家庭妇女庄某,向市消委会投诉称其5月大的双胞女婴出生后一直喂养“雀泉”牌婴儿奶粉(铁罐和纸包装两种),近日因皮肤发红和身体水肿症状,已在汕尾红十字医院就诊一个星期,但病情未见好转且有生命危险,在医生提醒下疑是服食的“雀泉”牌婴儿奶粉质量有问题。市消委会和工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迅速展开调查,在通过互联网和电话查询“雀泉”牌婴儿奶粉生产厂家—黑龙江宝泉岭垦区北方乳品厂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卫生许可证等情况后未果后,当晚8时15左右,按投诉人提供的线索,突击检查了位于市区城内路的大众商场和祯祥路一个体商场,现场共查扣黑龙江宝泉岭垦区北方乳品厂生产的“雀泉”牌的各式纸包装奶粉23包,其中在大众商场查扣2包,标价为7.5元;另一商场查扣21包,标价6.8元。当晚9时,根据经销商提供的进货渠道,由市工商局指令陆丰市工商局经检大队连夜突击检查位于陆丰市金驿市场3排5幢B面1--4号仓库,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雀泉”牌奶粉。5月9日,由工商局查扣的“雀泉”牌婴儿奶粉抽样送往省工商局指定的专门检测机构—广东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5月19日经过细致检测,生产于2003年11月17日、型号400g+50g/袋的雀泉婴幼儿奶粉检验结果是:该产品蛋白质和钙含量不符合GB10767—1997标准技术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鉴于此案涉及两名婴儿的生命健康,为依法追究经销商的刑事责任,2月14日,市工商局将案件移交市公安局立案,同月,市公安局分别对涉案的3名经销商作出了刑事拘留,消费者庄赛莲亦附带向经销商提出民事诉讼。10月26日,由市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三个经销商被告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0—1500元。同时,三被告共赔偿受害人住院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9.1万余元。

  四、积极组织全市商业企业、服务行业开展争创“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活动。开展此项活动,是促进我市各商业企业、服务行业守法经营,自觉履行经营者十项义务,宣扬“诚实守信、承诺服务”经营风气,抵制“假、劣”和欺诈行为,营造良好经营和消费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使此项活动的开展有章可循,有标可达,我会先后组织召开了两次经营者代表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座谈会,征求各方意见,公布争创条件、确定评选方式,号召全市商业企业、服务行业积极参与这项争创活动。我会自1998年成立以来,先后评出了1998-1999年度“消费者信得过单位”62家,2001-2002年度“消费者信得过单位”60家。2003~2004年,“消费者信得过单位”56家,2005年后改为“承诺诚信单位”申报、审批制度,至2007年5月止,两年有效期满续报“承诺诚信单位”的商家、企业23家,新申报有11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荐本市一些企业参加中消协、省消委组织的诚信单位的评选活动,十年来有多家企业被中消协、省消委评为“诚信单位”。此外,我们还制作了“消费者投诉咨询电话”牌400多张,悬挂于市区各经营、服务单位营业处,让全社会共同来监督他们的经营、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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